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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七章(6)

发表时间:2012/5/28 10:37: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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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讲义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讲义精讲,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从而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为了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一、转让定价税制

(一) 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在判断关联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强调将关联交易定价或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定价和利润水平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没有遵循正常市场交易原则和营业常规,从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

3. 合理方法,包括: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 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发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 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不要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五个方面。

4.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此节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用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 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 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不要由另一方控制。

(8) 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前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 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包括:

(1)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 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依照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三) 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照上述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 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 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是维护国家的财政利益、明确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举证责任以及解决反避税调查调整日趋复杂、案件旷日持久不能结案等困难的重要制度,是很多国家的通常做法。

(四) 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述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热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五) 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六) 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规定如下:

1.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2. 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五章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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