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出票行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必须依法进行,除须按法定格式签发票据外,还须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支票的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作为支票付款人的银行并不是支票上的债务人,只是受出票人的委托从其账户支付票款。由于出票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或使用了支付密码,为了保障银行支付的票款确系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票款,故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必须使用与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相一致的签章或使用相应的支付密码,否则,该支票即为无效。(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四)支票出票的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
(1)出票人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收款人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及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以消灭支票关系的行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即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二)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三)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在此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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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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