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重点:支票,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特征:(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与汇票都属于委付证券,但《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我国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而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是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二)支票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支票作不同的分类。《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与本票一样,《票据法》只是对支票的个性方面的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而有关其一般性的问题,则适用《票据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汇票中的相关规定。除特别规定外,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二、支票的出票
(一)支票出票的概念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
支票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其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预留印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出票人作成有效的支票,必须按法定要求记载有关事项。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在支票上已印好“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票据法》规定了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的两项事项:(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同时,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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