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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五章(5)

发表时间:2012/4/12 9:54: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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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说明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说明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三、印花税的税收减免

1、法定凭证免税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2、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0.1元的,免征印花税。

3、其他规定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花。

(5)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6)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7)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8)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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