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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表时间:2012/7/3 9:36: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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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般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请注意其顺序是不能颠倒的)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分四个档次,每个档次20倍,最低0.6元,最高30元)。

注意:

(1)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2)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三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二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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