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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预习:第一章6

发表时间:2011/12/22 10:37: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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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第一章6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解释: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仅限于“传话筒”,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能代理。

【例题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ABC

【例题2】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

【答案】×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注意出单选题)

2、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3、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四)滥用代理权(重点)

1、滥用代理权的界定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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