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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重点讲解(6)

发表时间:2012/10/23 10:39: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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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讲解(6)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提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必经复议的项目)。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主体行为

B.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措施

C.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完税凭证的行为

D.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正确答案』BCD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4.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提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7.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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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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