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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义第2章:第一节

发表时间:2013/8/23 9:31: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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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的劳动合同

1.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新增)

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解释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解释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时制度

1.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2.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带薪年休假(★★★)

1.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2.年休假的标准(2010年单选题)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解释1】不满10年是指<10年,已满10年是指≥10年。

【解释2】在确定年休假的天数时,依据的是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

3.具体规定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劳动报酬(★★★)

1.节假日的工资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013年新增)

3.加班费(2012年单选题)

(1)平时晚上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休息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保密期等条款,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一)试用期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2012年多选题)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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