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释】不论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还是先用工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均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011年单选题)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2011年多选题)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3.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P35)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013年新增)
(3)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011年判断题)
【解释】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的订立(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释】1个月为合法的“缓冲期”,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1】超过1个月的“缓冲期”,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除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解释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解释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判断题)
【解释1】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性质就非常严重了,法律明确规定“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必须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5.职工名册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013年新增)
6.口头形式(2013年新增)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解释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释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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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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