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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笔记19

发表时间:2011/11/18 11:22: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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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笔记19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建设税的地点。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计征依据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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