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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班辅导讲义2

发表时间:2011/3/25 9:12: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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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会计职称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会计职称相关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所附条件包括:行为、事件。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  对所附条件有要求:(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附期限  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注意:(1)区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要点是看所附内容是否一定会发生,所附内容一定会发生的属于附期限。(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例题】某公司老板与其职员约定:若该职员在本公司工作满5年,则加薪25%,该行为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虽然5年是时间,但本题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因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该职员是否能在该公司工作满5年,是不确定的,不属于必然到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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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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