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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第四章(10)

发表时间:2012/2/21 9:06: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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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十、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项目具体规定

征税范围(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的情形下,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1)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2)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解释】租赁合同可以规定租金“月付”、“季付”、“半年付”、“年付”,但是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均按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作为一次,按次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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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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