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日常辅导(5)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解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解释】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
【答案】×
【解析】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恰恰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解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上市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根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和非经济性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2、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三、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
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体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
四、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1、赔偿性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解释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解释2】三倍赔偿制度可见于美国的反托拉斯制度(美国和中国有12个小时左右的时差,听起来很美,跟咱没关系)。
2、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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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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