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阶段,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精选模拟(6),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例题六】甲、乙双方签定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承诺5个月后付款,并由A、B两家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签定书面保证协议。
2006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货后,甲又将购入的该批货物(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7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
为及时筹集所需生产经营资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将该部分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定时甲忘了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同时,甲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项,乙要求A、B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A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认为保证人为两人,各自应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故只同意代甲偿还400万元债务。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合法?(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又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3)A、B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1)甲与银行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该合同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定的抵押品转让合同无效。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3)①A、B的理由均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A、B二位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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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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