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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3)

发表时间:2012/9/25 10:04: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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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3)重点资料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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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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