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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账户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节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4.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6.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 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 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 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 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 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6.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4.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四、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解释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解释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第五节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解释】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
【解释】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依据。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者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
【解释】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但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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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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