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与车船有关的税种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解释】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3.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4.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5.征收管理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二、车船税
1.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所有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相关链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车船税的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1)乘用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车辆。
(2)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3)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4)船舶包括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和游艇。
【相关链接】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3.免征车船税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4.计税单位
车船税的计税单位,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单位。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单位。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单位。
(4)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
【解释】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例如游艇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日期的“当月”(而非次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其他规定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三、船舶吨税
1.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2.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
3.免征吨税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4)捕捞、养殖渔船;
(5)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相关链接】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相应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4.征收管理
(1)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2)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3)多退少补
①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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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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