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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三章(6)

发表时间:2012/3/20 10:13: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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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六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讲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也就是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应受让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并入营业额征税。

4.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6.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7.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营业税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3%)

1.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注意以下5点:

①其中陆路运输注意包括缆车运输和索道运输。(但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办法征税。

③与航空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④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劳务活动,均属该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⑤对远洋运输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对远洋运输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2.计税依据:提供交通劳务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期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

营业额=全程运费-付给其他承运企业的运费

[记忆小贴士] 纳税人只对由其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纳税。

(二)建筑业(3%)

1.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注意以下3点:

①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爆破、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属于“建筑业”等工程作业属于建筑业范畴。其他的税目内容与考生通常理解的建筑工程基本相同。(了解)

②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③自建行为的纳税规定总结: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含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交两道税: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自建后出租按“服务业”交营业税,但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计税依据: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将工程分包给他单位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人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③纳税人从事装饰劳务的,按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④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管件、金属容器等物品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三)金融保险业(5%)

1.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注意以下7点:

①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②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

③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⑤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特指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但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要征税。

⑥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

⑦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2.计税依据:

①金融业: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

(2)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收入)。

注意:同年度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但年末结算多交不得结转下年,可向税务机关办退税。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全部收入。

②保险业: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

(1)初保业务:全部保费收入

(2)储金业务:储金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一年定期利率÷12

(3)无赔偿奖励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征税。

(四)邮电通信业(3%)

1.包括邮政、电信及邮政、电信的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快递业务属于该税目。

2.计税依据: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①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②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有价电话卡的收入按面值减除当前财务会计上体现得销售折扣后的余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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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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