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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

发表时间:2016/3/28 15:51: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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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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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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