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销售合同时
①直接出售时: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而不是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后的金额确定。
【例2-7】2008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09年2月15日,甲公司应按200 000元/台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A型号的机器10台。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A型号机器的账面价值(成本)为1 360000元,数量为8台,单位成本为170 000元/台。 2008年12月31日,A型号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90000元/台。
【解析】本例中,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甲公司该批A型号机器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其库存数量小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计算A型号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 l 600 000(200000×8)元作为计量基础,即估计售价为1 600000元。
②加工后再出售时:
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尚未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该标的物生产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有销售合同但超出合同数量时:
如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的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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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出售 |
无合同 |
直接比较账面价值与按一般市场价计算的可变现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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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合同数量内) |
直接比较账面价值与按合同价格计算的可变现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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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后再出售 |
无合同 |
产成品发生减值时,材料需计提跌价准备,反之不需要。确定产成品可变现净值时用一般市场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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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合同数量内) |
产成品发生减值时,材料需计提跌价准备,反之不需要。确定产成品可变现净值时用合同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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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但超出合同数量) |
合同数量内同“有合同(合同数量内)”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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