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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的特点
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这一特点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第三产业为主有关,除了对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货物进口征收增值税外,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服务业在内的各类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4.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了解)
混合销售行为是在同一项(次)销售业务中同时到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劳务价款和货物销售款同时从同一个客户收取,这两种款项在财务上难以分别核算;兼营行为是纳税人兼有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两类业务,并且这种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收取的两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
(四)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7.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了9个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1.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但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安装工程(了解)
3.修缮工程
4.装饰工程
5.其他工程作业
6.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融资租赁按此税目征税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了解)
(五)文化体育业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六)娱乐业
网吧属于娱乐业
(七)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旅店业
3.饮食业
4.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仓储业
6.租赁业
(1)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广告业
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8.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将土地作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转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4)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5)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5.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6.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二)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三)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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