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25日、26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回其机构所在地补开。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4%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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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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