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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3)

发表时间:2012/4/17 8:55: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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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需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注意1】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注意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说明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说明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说明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新增)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2)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担保的税款的;

(3)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4)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

(5)逾期不按照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6)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说明】(1)无担保的债权、工商部门的罚款:税收优先;(2)有担保的债权:纳税人先欠税后抵押的,税收优先;纳税人先抵押,后欠税的,抵押优先。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题·判断题】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可以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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