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资料辅导11

发表时间:2013/1/7 10:18: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所谓无效行为,也称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即行为从实施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实施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企业破产法》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所谓隐匿,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他人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在破产案件中,隐匿财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债务人的财产藏匿起来,不让管理人发现,从而使管理人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而无法进行实际接管,更无法进行清理清算。所谓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他人的控制。在破产案件中,转移财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债务人的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管理人的控制,从而使管理人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而无法进行实际接管。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不但妨碍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为无效行为,该行为自实施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谓虚构债务,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借据等,从而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在破产案件中,主要是指债务人故意制造虚假的合同、借据等债务凭证,增加债务人的债务,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是指债务人故意对事实上不正确、不真实的债务予以确认,隐瞒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不但妨碍管理人履行职责,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为为无效行为,该行为自实施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四、抵销权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付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对破产债权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债权人的债权按破产程序清偿通常只能得到部分偿还,而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负的债务却须偿还,抵销权可使破产债权人在抵销的破产债权额内得到全额偿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债权人对

(责任编辑:xll)

3页,当前第2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680起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55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

        480起

        了解课程

        437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