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预习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2.征税范围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解释1】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2】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税收减免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一般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特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文章:
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更多关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最新考试动态
(责任编辑:xll)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