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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强化讲义第三章(13)

发表时间:2012/2/21 8:44: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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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十三、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其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解释】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8)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9)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13)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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