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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地点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内部讲义第三章

发表时间:2010/12/21 14:05: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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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应税行为

 一般规定

 特殊情况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1、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承包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提供运输劳务:应当向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同上)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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