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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4)

发表时间:2012/9/27 10:44: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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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4)重点资料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概述

(一) 价格

在一般意义上,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价格仅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广义的价格,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我国《价格法》所规范的价格是指狭义的价格。

(二) 价格法概述

广义上的价格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价格法,是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法属于经济法。价格法与经济法中的计划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系密切。价格法通过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改善国家宏观调控,保障市场机制的公平和效率,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价格法的经济社会功能。

二、价格调控制度

价格是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诱导信号,同时反映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影响宏观经济的总量、结构、国际收支甚至就业,因而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规范国家运用价格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总称为价格调控制度。

(一) 价格调控宗旨

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价格调控的宗旨。《价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所要表达的就是我国价格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宗旨。

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价格是供求关系的反映。但是,国家宏观调控中的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政策和调控手段,能够不同程度地影响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因此,要实现宏观经济的目标,各类宏观调控手段和措施盈利密切配合,共同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第七章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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