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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2/8/30 11:00: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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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2.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四)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2.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采购人必须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由此给供应商造成损害的,采购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购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八、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中标、成交通知书告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3.有上述1、2两类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5.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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