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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7/2/24 10:10: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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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纳税人

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知识点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城,不包括农村。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

知识点三: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知识点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i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知识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

的余值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知识点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知识点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其他特殊规定。

(二)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缴纳。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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