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经济纠纷解决,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一)平等主体之间:仲裁或民事诉讼——横向——或裁或审原则
(二)不平等主体之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纵向
二、仲裁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一)仲裁适用范围
1.适用仲裁: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注意)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3.不适用于《仲裁法》:(注意)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重点:
1.自愿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的意思表示无效。
2.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对上述(2)、(3)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注意: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1.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组成: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由仲裁庭直接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公开。
4.申请仲裁后的三种解决:
(1)自行和解(可反悔);(2)仲裁庭调解;(3)仲裁庭裁决。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仲裁裁决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五类)
(二)审判制度(4个,还包括回避、公开审判制度)
重点是:
1.合议制度。法院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重要)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9个(难点)
掌握重点:前5个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①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二选一(选择管辖);
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上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例题·案例题】张某与房东王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08年3月1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9月,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况下搬出了房屋,不知去向。已知王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分析王某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时效期间为1年)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因此王某应在2009年3月1日之前主张自己的权利。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则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难点)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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