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注意:由不同机关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不同)
1.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次于宪法
法律分为: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政府规章(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二)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6. 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五、法律部门与体系
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2.我国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7个)
宪法(根本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最广泛、最严厉)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不是一部法律。
『答案解析』经营管理权属于经济权利;纳税义务属于经济义务。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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