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法律基础,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与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注意:并非社会认可。
法律一般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具体两种理解:立法机关制定(狭义)或国家制定(广义)的法律规范。
(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理解:
(1)法不是超阶级的;(2)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4)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注意:(1)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2)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而非个体利益,所以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
(三)法的特征
重要观点: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注意:①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②并非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考点:区分民事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一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包括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考点:(1)区分权利与义务;(2)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客体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包括: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
(4)人身——不包括:①活人的整个身体②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③超出法律授权的人身行使权利。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通常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2)社会现象,但其出现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
2.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理解: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
3.法律行为的分类
(1)依据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依据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依据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依据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依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5)依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考点:(1)分类标准与对应性的选择;(2)特殊行为的多样划分。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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