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五节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讲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必经复议)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前三项必经复议)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
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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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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