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发表时间:2012/7/19 8:50: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选章节重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 合同的概念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上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类:

(1)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 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同时,《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 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4)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论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贯穿合同活动全过程,包括:订不订合同自愿;与谁订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对等,要公平合理,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之体之间的关系,强调双方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1)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具体包括:(1)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关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6. 严守合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相关文章: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五

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章节重点解析四

关注: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   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xll)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680起

        了解课程

        756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880起

        了解课程

        559人正在学习

      •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

        480起

        了解课程

        437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