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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重要复习知识总结(10)

发表时间:2012/8/2 10:13: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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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要复习知识总结(10),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1)税务机关的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进行回避的义务;其他义务等。

注意:进行回避的义务是指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重要)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

注意: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是指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

注意: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③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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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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