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税种
一、印花税
1.纳税人
(1)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各类电子凭证的签订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2)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2008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3)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10类)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解释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
【解释2】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解释3】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解释1】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解释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3.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4.计税依据(2008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
(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解释1】以凭证上的“金额”、“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解释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凭证或账簿件数作为计税依据。(2011年判断题)
二、烟叶税
1.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解释】因为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因此烟叶税的纳税人具有特定性,一般是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烟叶税的税负由烟草公司负担,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2.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3.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0%)×20%
三、资源税
1.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盐或者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解释2】资源税是对生产盐或者开采应税矿产品进行销售或者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在“销售或者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矿产品和盐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
【相关链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2.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征收资源税的7个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3.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和天然气”两个税目按照比例税率(销售额的5%~10%)从价征收,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相关链接】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4.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和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释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解释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解释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解释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2)销售数量(2011年单选题)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解释】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2013年新增)
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解释】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08年多选题、2012年判断题)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上述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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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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