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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所得税征税对象

发表时间:2012/7/3 8:54: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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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稿酬所得。

税目的特殊: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的特殊: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负14%。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殊: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特殊: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也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偶然所得。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征收。

8.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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