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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所得税征税对象

发表时间:2012/7/3 8:54: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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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目和税率,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目和税率

(一)征税对象

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注意】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具体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税目(3大类共11个应税项目)

(第一类)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内容上: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免个人所得税。

2.特殊规定:

(1)内部退养的人员,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4)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5)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6)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

(第二类)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三类)基本上是20%比例税率计税

1.劳务报酬所得——独立劳动

税目的特殊:

(1)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注意不征营业税。

(2)独立董事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3)对非雇员的营销奖励应按照劳务报酬征税。

(4)个人兼职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征税。

税率的特殊: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二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一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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