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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精讲第三章(2)

发表时间:2012/3/20 10:09: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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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讲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部门的纳税人:各自的管理机构。

2.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4.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为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知识点3、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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