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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资料5

发表时间:2013/2/18 9:29: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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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不动产(土地)所在地(1)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销售、出租不动产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1)提供应税劳务(建筑业除外)

(2)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除外)

(3)扣缴义务人

应税劳务发生地建筑业

机构所在地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税率①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计税依据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而非应纳税额)的“三税”税额。

②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税收减免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2、教育费附加

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

减免规定①对进口产品时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②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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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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