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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资料预习6

发表时间:2014/6/17 8:55: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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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9月20日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前考点精编版,希望对您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住址——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址,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的内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重点)

1.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特殊: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报酬(重点)

1.一般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注意:(1)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2)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

2.特殊情况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l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3.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七)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注意:劳动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别。(1)劳动履行地优先原则;(2)标准就高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九)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l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重点是8个条件)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1.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医疗期(重点

(一)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二)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l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l5年以下的为l2个月;l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l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l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l2个月的按l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l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记忆规律:6个月以下加3个月,6个月以上加6个月)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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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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