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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经济法》预习:证券法律制度(10)

发表时间:2011/12/8 13:49: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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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预习:证券法律制度(10)

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控制权的界定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例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额五种情形。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样也不能作为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

二、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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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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