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科目《经济法》考点及巩固练习 | ||||
撤销权规定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自行通知相对人撤销放弃债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该债权”是指“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权”中的较低者。 | ||||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该行为给乙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规定的有()。 a)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为20万元 b) 通知丙公司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为30万元 c) 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由甲公司负担 d) 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由乙公司自行承担 答案:A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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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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