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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11)

发表时间:2012/12/18 9:57: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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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指导串讲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定义: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例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2.效力: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后履行抗辩权

1.定义: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2.效力: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1.定义: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例如: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2.适用: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3)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行为(方式、期限)。

(二)内幕交易行为(重点)

1.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注意】三种情形:(1)自行买卖;(2)泄露信息;(3)建议他人买卖。

2.内幕信息知情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3.内幕信息

(1)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注意】重大事件一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一定属于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注意】减资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增资属于内幕信息,不属于重大事件。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三)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四)欺诈客户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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