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义第3章:第五节

发表时间:2013/8/23 10:12: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3.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6条):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四、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3.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4.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提示付款

五、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签发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六、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七、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对人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相关内容: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辅导汇总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复习汇总

关注: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时间 会计职称考试证书领取 考试培训 历年真题 通关技巧

(责任编辑:xll)

3页,当前第2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2980

        了解课程

        677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2080

        了解课程

        549人正在学习

      • 初级会计职称

        [考霸通关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

        980

        了解课程

        37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