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职称考试网根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站对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章节讲义做了特别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五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当事人(2007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其中,承兑为远期商业汇票所独有。
4.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5.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期肯定会无条件兑现)的问题,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承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均谈不上“承兑”的问题(既然可以马上找银行去提示付款,没必要再去自找麻烦)。
6.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7.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8.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4)商业汇票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9.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远期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远期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10.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类型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支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支票的出票(2012年不定项选择题)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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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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