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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精选讲义第三章(3)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应税劳务是指:(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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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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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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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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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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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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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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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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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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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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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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