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义精讲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 解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属于集体或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④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如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菜窖、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交纳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1.2%):计税依据是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
(1)房产原值: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包括应当缴纳房产税,但未在该账户中记载的房产);原价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未按规定核算并记载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应包括与房屋不能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照明、通风等设备;电力、电讯、给水排水、电梯等。无论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并入原值,计税。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地增加房屋原值,但易损件、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原值中。
(3)投资联营的房产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计税;
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租金收入计税。
融资租赁按房产余值计税。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地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自营的按余值计税,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税。
需要注意的是:无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三、税收减免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附设的营业单位所使用的或出租的,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免。)
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主要有: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相应说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做人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款计算截至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房屋交付使用次月)
知识点5:契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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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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