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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每日精选(9月11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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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提供: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以来.该公司一直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应税化妆品,收网后继续生产、加工成应税化妆品销售。经税务主管机关认定,加工厂以60元/千克的价格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2006年7月.该公司收回用当月外购的原材料委托加工好的化妆品3 000千克。月初库存为2 000千克.月末库存为1 000千克。当月销售继续生产加工的化妆品800箱,每箱售价600元。该公司月初进项税余额为零。

要求: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该公司7月份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税额。

参考解析:

①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800×600×30%-(2 000+3 000-1 000)×60×30%=72 000(元)

②计算应纳增值税:由于加工厂是以60元/千克的价格计算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可以得出加工厂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60元/千
克。因此。可得以下算式:60=(材料成本+加工成本)/(1-30%)
由此可推算出:每千克委托加工好的化妆品所耗用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的金额为:材料成本+加工费=60×(1-30%)=42(元)该化妆品公司当月实际支付的进项税额为:进项税额=3 000×42×17%=21 42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计算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00×600×17%-21 420=60 180(元)
该化妆品公司当月应该申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分别为72 000元和60 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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